胡XX、艾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保577号案件名称
胡XX、艾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胡XX;艾XX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保577号申请人:胡XX,男,1978年09月10日,农民,住址:新疆伽师县。 被申请人:艾XX,男,1968年0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新疆伽师县。 申请人胡XX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艾XX的6500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在进行胡XX与艾XX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保全人65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艾XX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价值65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艾则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拜戈阿吉·麦海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覃承职、伍振铧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1执1113号 下一篇 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刘克艰等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