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4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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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4766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建都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4766号 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1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8932032Y。法定代表人:苏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坤玉,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醉,公司员工。被告:陈建都,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不详。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北区惠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涛 审 判 员 施芳群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廖冰柔书 记 员 贾 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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