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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齐永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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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99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齐永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齐永玉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1号。负责人:叶岷,行长。被执行人:齐永玉,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被执行人齐永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20)豫0711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9500.3元及利息,本案尚未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访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8月2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3、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2日、2021年8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9日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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