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特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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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特212号案件名称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岩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岩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特212号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法定代表人:黄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林,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岩,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岩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开劳人仲字[2021]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事实及理由:仲裁裁决书中认定10月份工资未支付系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已将该部分工资支付给被申请人,无需另行支付;仲裁裁决书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415.54元系认定事实错误,经核实被申请人应享受年休假为19.5天,因被申请人2020年11月9日劳动合同已解除,年假周期为整年度,故申请人无需支付被申请人年假工资。李岩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经审理查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沈开劳人仲字[2021]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657.6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工资5253.53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公司支付申请人20天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1415.54元;四、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字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岩系被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录用人员,2019年6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申请人按月代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7日受工伤后鉴定为伤残十级。2020年11月9日依公司以申请人旷工违纪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庭审中,公司辩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正在核算未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在庭审中确认已收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及9月28日休2日年休假,其余时间公司未安排申请人休年假,未支付申请人带薪年假工资。公司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工资。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3688.18元;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签月平均工资为6207.2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主张10月份工资已支付,并主张年休假应为19.5天而非裁决认定的20天,且被申请人离职当年无需支付年休假工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可以按照日历天数折算。综上,申请人主张的上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故对于其撤销仲裁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沈开劳人仲字[2021]1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孙晓芳审 判 员 董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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