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新伟与朱闻起、朱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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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12号案件名称
石新伟与朱闻起、朱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石新伟;朱闻起;朱勇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12号申请人:石新伟,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朱闻起,男,199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朱勇,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新伟与被申请人朱闻起、朱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石新伟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朱闻起、朱勇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石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闻起、朱勇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敏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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