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鹏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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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1407号案件名称
周鹏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鹏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1407号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鹏,男,1994年6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州省望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23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后,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2021)黔23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追缴违法所得20000.00元。被执行人目前正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缴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8月18日、9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税务、民政、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2、2021年9月7日通过向望谟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部门线下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9月6日,经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23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中周鹏追缴违法所得的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周鹏追缴违法所得2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皮成磊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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