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学青、袁淑等马彦才、马彦、马某1、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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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941号案件名称
马学青、袁淑等马彦才、马彦、马某1、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学青;袁淑;马彦才;马彦;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41号申请执行人:马学青,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袁淑,女,1989年8月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彦才,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彦,女,1962年8月19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某1,男,2013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马某2,女,2014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马学青与被执行人袁淑、马彦才、马彦、马某1、马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6,902.44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淑、马彦才、马彦、马某1、马某2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89,606.44元(其中案款186,902.44元、执行费2,70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庆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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