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金祥、巫童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5102执6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5102执632号案件名称
丁金祥、巫童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潮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丁金祥;巫童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51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丁金祥,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巫童恩,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丁金祥与被执行人巫童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102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巫童恩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丁金祥借款38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的利息9120元和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负担本案受理费978元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6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巫童恩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3年12月9日止),现在监狱服刑,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平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巫童恩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巫童恩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巫童恩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巫童恩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巫童恩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锡焕审判员 沈沛芸审判员 肖漫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楚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左淑玲与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101民初181号 下一篇 黄骅市昌达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刘爱民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