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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淑玲与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101民初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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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民初181号
  • 案件名称

    左淑玲与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左淑玲;王志建
  • 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101民初181号原告:左淑玲,女,197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王志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淑玲与被告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左淑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左淑玲负担。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发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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