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淑玲与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兵0101民初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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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101民初181号案件名称
左淑玲与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左淑玲;王志建案件缘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兵0101民初181号原告:左淑玲,女,1972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被告:王志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阿拉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励霞,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淑玲与被告王志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立案后,原告左淑玲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左淑玲负担。审判员 吕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发灿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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