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雄宇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袁绪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2执255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1972执255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东莞市雄宇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袁绪奎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雄宇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袁绪奎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2执2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雄宇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金朗南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5U76X0。法定代表人:艾青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袁绪奎,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执行申请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民终677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立案日期:2021年2月1日。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袁绪奎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吊装费1600元、场地租金1200元,并承担反诉受理费69元。执行情况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存款,因存款较少,本院暂不予以扣划。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结果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海忠审判员 梁柱威审判员 许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谭嘉琪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