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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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恢282号案件名称
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江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马海燕,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库尔勒市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新2801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3773463.94元,执行费401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恢2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吴萍审判员 胡建杰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布鲁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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