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向阳、郭向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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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483号案件名称
郭向阳、郭向阳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向阳;郭向阳;李宏;李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483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文萍,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系原告李宏之妻。被执行人:郭向阳,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本院在执行李宏与郭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蒲民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向阳应履行案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郭向阳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并缴纳执行费2150元,因履行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李宏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48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李更生审 判 员 米展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保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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