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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克信、胡继荣等胡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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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民终527号
  • 案件名称

    郜克信、胡继荣等胡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郜克信;胡继荣;胡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2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郜克信,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力且木·依不拉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继荣,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云,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上诉人郜克信因与被上诉人胡继荣、胡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民初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郜克信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驳回郜克信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郜克信案涉房屋款全部支付完毕后,要求胡继荣、胡云过户,但至今胡继荣、胡云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配合过户。案涉《房屋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若有纠纷,交由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哈密分会裁决”。郜克信于2020年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哈密分会提起了仲裁请求,但该仲裁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郜克信无奈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伊州区人民法院在胡继荣、胡云提出管辖异议后,驳回了郜克信的起诉。郜克信又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哈密分会询问是否受理事宜,但该分会口头答复不予受理。郜克信认为一审法院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仍然裁定不予受理,致使上诉人丧失法律救济途径,属审查不严,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郜克信与胡继荣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第八条明确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胡继荣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按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第八条约定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伊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定驳回郜克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郜克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郜克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吐尔逊阿衣                阿不都热衣木审判员    杰恩斯拜克  别克孜达审判员    刘     晓    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阿丽亚             铁木尔书记员    赵     春    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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