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张根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9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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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9693号案件名称
赵青、张根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青;张根桃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9693号原告:赵青,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被告:张根桃,女,195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原告赵青与被告张根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立案后以被告张根桃把所有原始单据移交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青撤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周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界书 记 员 刘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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