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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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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638号
  • 案件名称

    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638号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四组。法定代表人:姚志勇,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桃先,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丽平,女,197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盛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唐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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