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志诚、翟羽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7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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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7123号案件名称
谢志诚、翟羽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谢志诚;翟羽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7123号原告:谢志诚,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羽辉,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诚诉被告翟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谢志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志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欧秋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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