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候光华等马国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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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599号之一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候光华等马国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候光华;马国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8号新宏信大厦7楼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76080182B。 法定代表人:柯怀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候光华,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塔城地区。 被执行人:马国玲,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天信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候光华、马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本案属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2执7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丽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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