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艳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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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92号案件名称
曲艳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曲艳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92号上诉人:曲艳红,女,1983年8月7日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上诉人曲艳红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95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曲艳红上诉称,按《民法典》原告与学慧网现阶段是微信口头协议合同,学慧网销售人员口头约定学费3490元,是假借(沈阳工业大学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课,未说明钱是学慧网要卖自考网课费用未尽告知义务,微信口头约定有争议法院起诉,学慧网销售坚持先付款后看APP网课与合同内容,合同与先期要约履行完交费用途、争议法院起诉内容不符,所以交款前的约定原告承认有效法院起诉,交款后的未签字合同是作证据用证明原告未签字0学时未接受服务或商品的,并非是要用来履行约定原告与学慧网用的。所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事实调查不清,法律理解错误,现在是原告先履行微信口头合同付款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周水前,原告付款地是合同履行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受理正确有管辖权。而学慧网是违约未按《消法》7天无理由退款,消费者有反悔权,更何况是因学慧网销售欺诈、隐满、误导、未尽告知义务有过错在先理应退全款,赔偿因此产生的费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艳红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民事诉讼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曲艳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艳红撤回上诉。原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凯审判员 殷传茂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玉萱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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