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阳万家灯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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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执370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阳万家灯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信阳万家灯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绿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348号申城花园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082279737J。法定代表人:阎鸿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路张李湾万家灯火办公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551883124.法定代表人:于涛。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路张李湾万家灯火办公楼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23449922857。法定代表人:于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河南省信阳市大别山公证处(2021)豫信大证内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信阳万家灯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信阳万家灯火绿化有限公司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执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徐大利审判员 管余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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