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索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展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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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563号案件名称
江苏爱索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展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爱索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建展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5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爱索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Y2FYY63,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白蛇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其,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南京建展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X8W8E5W,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2405室。法定代表人岳冬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爱索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索拉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展新能源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建展公司应支付爱索拉公司货款260768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9626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建展公司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建展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建展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了其银行存款33463.26元已发还爱索拉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委托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建展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依法将爱索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建展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33463.2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0281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建展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爱索拉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丹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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