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连、梁惠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6执恢1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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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6执恢1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志连、梁惠芬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志连;梁惠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6执恢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连,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惠芬,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原告黄志连与被告梁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未按本院(2019)粤0606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19)粤0606执8768号,双方当事人在首次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案件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若干,本院经冻结划拨合计得款6465.0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6465.04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已处理的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远顺审判员 曾松林审判员 肖 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麦晓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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