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欣、董长意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49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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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49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方欣、董长意所有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方欣;董长意案件缘由
所有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4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欣,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董长意,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欣与被执行人董长意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61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有利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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