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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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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6148号
  • 案件名称

    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148号     原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号建材大厦1幢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322134。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新华大道中段1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0540199N。法定代表人:蒋龙,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中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帅卫华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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