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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吕春、余琮等余胤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12执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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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2执1261号
  • 案件名称

    蒋吕春、余琮等余胤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蒋吕春;余琮;余胤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12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蒋吕春,女,1982年0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琮,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余胤翔,男,2002年06月28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吕春与被执行人余琮、余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琮、余胤翔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安分局对被执行人余琮、余胤翔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余琮、余胤翔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余胤翔名下的不动产;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余琮名下的不动产。 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2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国臣 审判员门淑芳 审判员郭廓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孟一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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