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炎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5民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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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5民初354号案件名称
曾某、炎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炎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曾某;炎陵县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5民初354号原告:曾某,男,201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晔,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炎陵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炎陵县霞阳镇南外街1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亮,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霞阳镇南外街12号,该院工作人员。原告曾某与被告炎陵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1.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周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 娟书 记 员 叶颖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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