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军、康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0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092号案件名称
周贵军、康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周贵军;康凯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周贵军,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康凯,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凤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周贵军与被执行人康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大连恒昌达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宏臣果蔬批发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异97号 下一篇 唐娟、陈友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12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