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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朋、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3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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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民初1322号
  • 案件名称

    王小朋、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小朋;李洋洋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3民初1322号原告:王小朋,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被告:李洋洋,女,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原告王小朋诉被告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朋承担。审 判 员 王丽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韩 旭书 记 员 朱 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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