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朋、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03民初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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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3民初1322号案件名称
王小朋、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小朋;李洋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03民初1322号原告:王小朋,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被告:李洋洋,女,汉族,1991年1月1日出生,现住辽阳市文圣区。原告王小朋诉被告李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朋承担。审 判 员 王丽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韩 旭书 记 员 朱 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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