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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选、杨法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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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435号
  • 案件名称

    王三选、杨法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三选;杨法军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王三选,男,1983年01月27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法军,男,1982年11月02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三选与被执行人杨法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特19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法军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三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杨法军返还申请执行人王三选借款本金9911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386.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杨法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法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法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杨法军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法军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法军名下×××东风雪铁龙牌小汽车,但未实际扣押;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法军所有的坐落在黄岩区北城街道大桥路888翠屏春晓小区5幢2单元2104室的房产(浙(2020)台州黄岩区不动产权第XXXX号),对于该房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不予处理。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法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杨法军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法军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杨法军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杨法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4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蒋婕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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