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柳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39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390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柳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柳素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3908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7号,组织机构代码81779076-4。负责人:张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柳素君,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黑山县薛屯乡薛屯村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柳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2021年4月14日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于2021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由于执行数额过少,房产暂时不易处置。于2021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以及限高的执行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张玉冬执行员 刘皓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