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建龙与周文平,周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终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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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终1748号案件名称
师建龙与周文平,周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文平;周玄;师建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建龙,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系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玄,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原审被告:周文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上诉人师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周玄、原审被告周文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建龙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师建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建龙撤回上诉。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师建龙负担127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连 玲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瀚 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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