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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建龙与周文平,周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终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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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终1748号
  • 案件名称

    师建龙与周文平,周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文平;周玄;师建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1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建龙,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系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玄,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原审被告:周文平,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居民。上诉人师建龙,因与被上诉人周玄、原审被告周文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师建龙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师建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师建龙撤回上诉。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20)陕0581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师建龙负担127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连      玲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田  瀚  琳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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