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6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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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6663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6663号原告: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北关街新开委金龙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0QDM4P1X。负责人:罗明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启,男,汉族,1927年12月24日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海城市茂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曲立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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