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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仁某、刘厚某与张子某、张武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4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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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4920号
  • 案件名称

    肖仁某、刘厚某与张子某、张武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肖仁某;刘厚某;张子某;张武某;张阅某;张中某;唐先某;唐成某;邓富某;邓良某;梁丽某;梁甲某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4920号原告:肖仁某,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原告:刘厚某,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肖仁某。被告:张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张武某,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被告:张阅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张中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唐先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唐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邓富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恒口示范区。被告:邓良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被告:梁丽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告:梁甲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刘厚某、肖仁某与张子某、张武某、张阅某、张中某、唐先某、唐成某、邓富某、邓良某、梁丽某、梁甲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厚某、肖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厚某、肖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厚某、肖仁某负担。审 判 长  袁 朴人民陪审员  陈发群人民陪审员  汪龙珠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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