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骅郡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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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47号案件名称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骅郡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骅郡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47号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法定代表人:王连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郡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金融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K0K42U。法定代表人:陈树峰,董事长。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郡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5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骅郡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胡银行存款151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秀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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