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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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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00号
  •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肖某某;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00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卫,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高山背宏润华庭5栋1007号房。法定代表人:侯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号。法定代表人:何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该公司员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肖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肖毅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 琪书 记 员 李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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