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与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2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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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2600号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肖某某;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2600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卫,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高山背宏润华庭5栋1007号房。法定代表人:侯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98号四楼401-412号。法定代表人:何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该公司员工。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郴州市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肖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员 肖毅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胡 琪书 记 员 李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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