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12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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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1226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国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于国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1226号之一移送单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于国志,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在移送执行于国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202刑初4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于国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向被执行人于国志送达了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于国志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4、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于国志住房公积金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5、向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于国志不动产登记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于国志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于国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江波审 判 员 李奇峰人民陪审员 程 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布琳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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