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肖高平、罗翔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2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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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2006号案件名称
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与肖高平、罗翔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肖高平;罗翔胜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2006号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57381671XU,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东方大道与龙山路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郭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明,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高平,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罗翔胜,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高平、罗翔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盱眙中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3910元,应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3635元)。审 判 长 戴永明审 判 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戚书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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