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董春喜与黄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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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110号案件名称
黄亮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董春喜与黄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亮;黄亮;董春喜;董春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 董某某与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9909.8元。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该案于(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60号已终结(2009)长民初字第00243号判决书,本案已执行完毕。董某某再无权利申请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王航会审 判 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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