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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萍、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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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312号
  • 案件名称

    牛萍、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牛萍;薛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0312号 原告:薛刚,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牛萍,女,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薛刚与被告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薛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被告给付资金占用损失280.6元(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暂计从2020年10月7日到2021年6月29日,具体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系西安华杰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室内装饰设计师。2020年10月6日,被告与华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造价为4.8万元,首期付款1.7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7000元,以资金不足让其垫付1万元。其基于被告短期还款的承诺和双方的合作关系,代被告向华杰公司垫付1万元,华杰公司向被告开具了1.7万元收据。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应诉后称原告并未代其垫付案涉款项,实际垫付人为原告公司主管王维强,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原告并非案涉借贷关系的贷款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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