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萍、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0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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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0312号案件名称
牛萍、薛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牛萍;薛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0312号 原告:薛刚,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牛萍,女,汉族,1992年8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薛刚与被告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薛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2、被告给付资金占用损失280.6元(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暂计从2020年10月7日到2021年6月29日,具体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系西安华杰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杰公司)室内装饰设计师。2020年10月6日,被告与华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造价为4.8万元,首期付款1.7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7000元,以资金不足让其垫付1万元。其基于被告短期还款的承诺和双方的合作关系,代被告向华杰公司垫付1万元,华杰公司向被告开具了1.7万元收据。后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应诉后称原告并未代其垫付案涉款项,实际垫付人为原告公司主管王维强,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原告并非案涉借贷关系的贷款人,故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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