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委与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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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19号案件名称
高政委与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政委;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19号原告:高政委,男,1980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被告: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袁之栋。原告高政委与被告上海捷信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政委撤回起诉。审判员 董晔书记员 陈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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