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凡涛、孙多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3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304号
  • 案件名称

    凡涛、孙多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凡涛;孙多占;孙培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凡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孙多占,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孙培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凡涛与被执行人孙多占、孙培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