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涛、孙多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13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1304号案件名称
凡涛、孙多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凡涛;孙多占;孙培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凡涛,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孙多占,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孙培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凡涛与被执行人孙多占、孙培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1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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