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与刘根才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27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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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277号之三案件名称
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与刘根才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刘根才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2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法定代表人:李家喜。被执行人:刘根才,男。本院在执行新绛县商贸经济开发区南关家喜模板租赁站与刘根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根才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根才的存款20042.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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