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永胜、吴清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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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649号案件名称
焦永胜、吴清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焦永胜;吴清泉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焦永胜,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清泉,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焦永胜与吴清泉(2021)新4022民初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涉案款共计40,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永胜与被执行人吴清泉自愿达成以下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吴清泉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2000元,直至欠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焦永胜请求撤销强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国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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