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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永胜、吴清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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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649号
  • 案件名称

    焦永胜、吴清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焦永胜;吴清泉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49号申请执行人:焦永胜,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吴清泉,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锡伯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焦永胜与吴清泉(2021)新4022民初4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涉案款共计40,00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永胜与被执行人吴清泉自愿达成以下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吴清泉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2000元,直至欠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焦永胜请求撤销强制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国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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