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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满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4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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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4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贺满楷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贺满楷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445号之一 被执行人:贺满楷,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贺满楷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1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贺满楷需退赔被害人损失7075.74元、缴纳罚金1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当地法院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处置价值,且名下无有价证券、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宜宾市叙州区双龙镇关塘村关塘组的不动产,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贺满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贺满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贺满楷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贺满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贺满楷负有继续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审判员程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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