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东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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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576号案件名称
李怀东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怀东;王广华;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576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华,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怀东,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秦武姚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67091。法定代表人:李怀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广华与被执行人李怀东、北京顺兴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17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932000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房产、存款、车辆、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171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郭 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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