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秀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2821执8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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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821执81号之四案件名称
惠秀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惠秀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21执8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惠秀萍,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海西真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县柯柯镇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059144471U。法定代表人:马瑜,系该公司总经理。惠秀萍申请执行海西真诚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2821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081118.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二、2021年4月2日、5月18日、6月1日、7月12日、8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不动产等信息,并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三、2021年4月15日、9月15日,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55000元,已向申请人交付。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分期给付,申请人同意。四、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青2821执81号一案的执行。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文忠 审 判 员 张 清 审 判 员 乔明珠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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