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泰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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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071号案件名称
熊泰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熊泰球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071号被执行人:熊泰球,男,1997年6月1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熊泰球罚金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熊泰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罚金部分),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职权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熊泰球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熊泰球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结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潘雪明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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