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姚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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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执1817号案件名称
刘某1、姚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某1;姚占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4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201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系原告母亲),199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姚占军,男性,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昌图县。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姚占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238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占军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1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0)辽1224民初2381号法律文书的执行。二、申请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星星执行员 李明华执行员 金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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