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洪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3司惩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3司惩34号案件名称
唐元洪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唐元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21)川0503司惩34号被拘留人:唐元洪,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拘留人唐元洪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以(2021)川0503司惩34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唐元洪拘留15日。现因被拘留人唐元洪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唐元洪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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