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力与傅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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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974号案件名称
杨力与傅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力;傅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6974号 原告:杨力,男,汉族,1968年0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傅革,男,汉族,1968年04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力诉被告傅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力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力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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