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书香、谢伟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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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1632号案件名称
胡书香、谢伟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书香;谢伟平;祝丽芳;谢明灿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1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书香,女,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平,女,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委,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丽芳,女,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梦,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明灿,男,汉族,1961年9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上诉人胡书香、谢伟平因与被上诉人祝丽芳、原审被告谢明灿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书香、谢伟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秋霞审判员 蒋家康审判员 颜 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柴妍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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